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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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職類:
(一)青年組:
      綜合機械、資訊網路布建(電訊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
      CAD 機械設計製圖、CNC 車床、CNC 銑床、資訊技術(軟體設計)
      、銲接、建築舖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飛機修護、配管與暖
      氣、電子(工業電子)、網頁技術(網頁設計)、電氣裝配(室內
      配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砌磚、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粉
      刷)、油漆裝潢(漆作)、機器人、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
      銀細工、花藝、美髮(男女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
      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
      、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健康照顧、冷作(金屬結構製
      作)、模具(塑膠模具)、外觀模型創作、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
      護、3D  數位遊戲藝術、雲端運算(雲端計算)、網路安全、旅館
      接待(旅館服務)、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
      52  職類。
(二)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資訊技術(軟體設計)、電子(工業電子)、
      網頁設計(製作)、電氣裝配(室內配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
      )、油漆裝潢(漆作)、機器人、花藝、美髮(男女美髮)、餐飲
      服務、平面設計技術及 3D 數位遊戲藝術等 13 職類。
(三)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等 5  職類
      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視聽電子)職類自 109
      年起繼續辦理 3  年,並於 112  年停止辦理該職類競賽。
(四)依據國際技能組織規定,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報名國家未達 12
      個以上之職類,停止舉辦競賽,屆時該職類不報名參加國際賽。
(五)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賽,
      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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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 8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
    護、雲端運算、網路安全等 6  職類選手限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
    以後出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間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參
        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
        (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 10 人(組)
        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
        次,且不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
        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職類得各推
        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3.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4.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或亞洲
        )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
        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不列入本屆
        全國技能競賽名次。
      2.集體創作職類 109  年各分區賽推薦參加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
        ,如未滿 6  組時,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7-1 條規定
        辦理國手選拔賽,由各分署就歷年參加技能競賽各職類之參賽選
        手,年齡符合參賽資格規定,且未獲選國手者,擇優組成 1  至
        2 組,與歷年集體創作職類前 3  名之選手一併參加選拔國手選
        拔賽。
      3.青少年組將配合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辦理國手選拔賽,
        如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不辦理國手
        選拔賽;如預為辦理選拔賽,但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
        或未辦理職類,則仍不參加。
      4.青少年職類如各分區賽報名人數未滿 6  人(組)時,依技能競
        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7-1 條規定開放報名,擇優辦理國手選拔
        事宜。
      5.國手選拔賽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錄取各職類成績
          最優之 5  名(組)入圍下階段。
     (2)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 109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三)至
          10  月 23 日(星期五)辦理(辦理地點另行通知)。
      6.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成績各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及六
        十,總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7.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入圍選手應於 6  日內完
        成第二階段選拔報名手續,如遇棄權依序遞補。
      8.第二階段選拔結果必要時,得辦理第三階段選拔賽;辦理之競賽
        職類、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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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作業:
(一)全國技能競賽:
      1.分區賽優勝選手推薦參加全國賽: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
        109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前,將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
        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2.技藝競賽優勝選手推薦參加全國賽:
     (1)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
          加青年組全國技能競賽,由技藝競賽各類科承辦學校繕造名冊
          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 109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至 4  月 16 日(星期四)前完成網路
          報名事宜。
     (2)教育部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
          賽優勝選手參加青少年組全國技能競賽,由教育部函請各縣(
          市)政府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
          賽者應於 109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二)至 6  月 4  日(
          星期四)前完成網路報名事宜。
(二)國手選拔賽:
      歷屆全國技能競賽優勝前 3  名選手,且年齡符合規定,意願參加
      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者,請於 109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至
      4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完成網路報名事宜。
(三)其他事項:
      1.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若
        其中任 1  人無法參賽者,該組以棄權論。
      2.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數
        2 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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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
          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
          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
          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市。
  (二)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構
        推薦者,得報名參加,其推薦原則如下:
        1.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 1  提名單位每 1  職
          類限推薦 4  人(組)。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每職類
          得增額提名進修部學生 1  人。以團隊組合之職類,其提名單
          位必須為同一報名分區範圍(考量集體創作職類以 3  人組成
          之特殊性,自 109  年起參賽人得跨區報名)。
        2.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
            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勞保
            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計畫,得依投保
            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分署審核
            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3)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
            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
            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三)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9  年 1  月 3  日(星期五)至 1  月
        13  日(星期一)受理網路報名,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
  (四)競賽日期:109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報到及熟悉場地,24
        日(星期五)競賽及評分,25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30 分
        在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如單一分區之競賽場因
        停課等事由無法如期辦理,則該競賽場所辦理之職類三區皆延後
        辦理;競賽日期有所異動時,將於技能檢定中心與各承辦分署官
        網統一公告。
  (五)獎勵:
        1.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
          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
          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
          後之名額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青年組:
            A.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 2  千元、金牌 1  面、獎
              狀乙幀。
            B.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
            C.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
            D.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2)青少年組:
            A.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2  千 4  百元、金牌 1  面、獎
              狀乙幀。
            B.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1  千 2  百元、銀牌 1  面、獎
              狀乙幀。
            C.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8  百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
            D.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
        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組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