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安全衛生防護及健康管理措施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對於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應實施風險評估,辨
識可能之危害(包括蒐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之各項疫情訊息
及防疫建議),作為風險評估之依據,採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有
關各項安全衛生防護及健康管理措施臚列如下:
一、共通性注意事項
事業單位為建立職場之危害風險管控機制,確保勞工安全健康,除配
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防疫措施外,應於疫情流行期間,因應疫
情發展及勞工防護需求,採取必要之管理措施,包括:
(一)置備適當及足夠之口罩,不得禁止勞工戴用;尤其第一線工作人員
如有感染之虞時,雇主應提供個人專用口罩並使其確實戴用。
(二)建立體溫量測及篩檢措施,加強勞工健康管理。
(三)加強工作場所各區域之清潔及保持通風,有感染之虞者應強化地板
、牆壁、器具及物品等之消毒。
(四)強化職場感染預防及勞工自我防護之教育訓練。
(五)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
國大陸疫區。
(六)如有近期曾從疫區出差或旅遊返回職場之勞工,應密切留意其個人
健康狀況,採取必要之追蹤及管理措施。
二、高風險作業勞工之管理
(一)針對醫療院所、處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體之醫學實驗室等高風
險事業單位,應建置緊急應變策略及程序,對進出高風險工作場所
之醫事人員、承攬商勞工及派遣勞工(如清潔人員、傳送人員等)
加強管理,置備充足且合格有效之安全衛生防護具(如有明確暴露
及感染之虞者,防護口罩等級至少在 N95 以上),並使勞工確實
使用,同時應加強工作場所之清潔與消毒。針對醫療機構人員照護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例時,雇主應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如
N95 口罩、防護面罩、防護衣等)。
(二)對於交通站場、運輸工具、商場、百貨公司等第一線服務人員,會
接觸不特定多數人而有感染危害之虞者,雇主除應為第一線工作勞
工落實必要防護措施及提供適當之呼吸防護具(如醫用口罩)及採
取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外,並應加強工作環境消毒並宣導勞工做好個
人防疫措施,亦不能禁止勞工工作時配戴口罩。
(三)對於確診個案近期從事工作或進出之工作場所,雇主應加強清潔、
消毒及通風,同時對於曾經接觸或有感染危害之虞之勞工,應提供
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如 N95 口罩),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四)對於勞工有暴露於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應置備適當防護具並使勞
工確實使用,對於遭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等,應予消毒、適當
儲存及標示;對於場所及相關器具、用品等應予以清潔及消毒。另
如有需要,亦可洽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設置之各區勞工健
康服務中心提供諮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