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安全
健康,或因有確診個案造成工作場所停工衍生無法營運之情事發生。
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及建議
事項如下:
(一)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
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爰雇主若未善盡
雇主責任,安排下列住宿及防疫措施等事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後續將由地方主管機關
予以裁處:
1.落實分流分艙原則,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地點之同一工作區
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工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應有分流管
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
,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
2.避免不同雇主所聘之移工接觸,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移工生活管理,禁止安排不
同雇主所聘移工,或同一雇主所聘但所屬不同工作地點之移工住
宿於同一樓層。
3.明定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強化移工工作及生活管理,且至
少須有以下內容: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移工
之住宿樓層或區域,分時段交錯使用。
(2)禁止移工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動,且
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移工,不得同時使用公共區域之設施
設備或一起用餐。
(3)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應於移工進入前量測體
溫並限制同時段限制用餐人數,桌與桌距離應保持 1.5 公尺
以上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型態之餐廳,
應有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4)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並
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車前
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程(至少
每 6 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在
維持搭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6)雇主對於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機制,
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包括放假期
間之足跡、停留 15 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通工具及接觸對
象等。
4.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
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
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身體不適,
,或撥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
下簡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移工
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5.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移工身體
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
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
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應安排其就醫及進行篩檢。
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程,詳如附件 1。
6.預為準備 1 人 1 室且有獨立衛浴房間(以下稱 1 人 1 室
房間):為利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移
工(指標個案)應進行篩檢並依據衛生單位通知入住集中檢疫所
或醫院;其同住者視指標個案確診與否,由雇主安排 1 人 1
室進行隔離,雇主應提前準備與該應隔離人數相同之 1 人 1
室房間,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屋。
7.安排移工防疫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接種疫苗:基於新型變異株之
威脅增加,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自 111 年 1 月 1 日
起,若移工於雇主自行或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防疫宿
舍居家檢疫者,該宿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
苗 2 劑且滿 14 天(最晚應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前接種第
2 劑疫苗)或由工作人員自費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但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之工作人員,且持有 3 個月內由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自
費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新進工作人員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8.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
,雇主應安排移工辦理 PCR 檢驗:為確保移工及雇主防疫安全
,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辦理 PCR 檢驗,未
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
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倘區域內
醫療院所,於前開所定期間未提供檢驗 PCR 或已預約掛號額滿
無檢驗能量之特殊情事者,得例外延後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
)當日(含)後 3 日內,安排移工檢驗 PCR,檢測費用應由新
雇主支付。另新雇主於等待 PCR 檢驗結果期間,應安排移工於
1 人 1 室房間。
9.雇主依本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下
稱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安排移
工辦理 PCR 檢驗:依調派基準規定,應向本部申請許可者,移
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
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申請日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
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始得提出申
請;依調派基準規定,免向本部申請許可得逕調派者,移工已完
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
移工,雇主應於調派事實發生日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
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向地方主管
機關備查後,始得調派。檢測費用應由雇主支付。
10.上述產業類雇主依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未限制調派日數,移工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須單次調派達 60 日以上,且期間不返回原
工作許可地。
11.雇主如依本部 105 年 2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函變更移工之工作場所,移工須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 3 日內,安排移
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12.移工若經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之應辦事項:
(1)協助匡列:雇主應通知衛生單位,並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
(2)進行清消:確診或快篩陽性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
清消,執行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
裝備(手套、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
面罩)。
(3)確診個案房間住宿人數減壓:移工(指標個案)若經快篩陽性
,立即送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同房之其他移工應於原房間安置
並視指標個案後續核酸檢測(PCR) 結果續處。若指標個案確
診,同房之其他移工屬密切接觸者,應由雇主安排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
(4)移工如經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使用 COVID-19 家用快
篩試劑,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置及協助作為,詳如
附件 2。
(二)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中上
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數。
2.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行空
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議取消或
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辦理
。
3.阻斷傳播鏈: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建
議未篩檢前先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主
安排就醫。另非辦理轉換雇主之移工若經快篩陰性,於等待 PCR
檢測結果前,建議續住 1 人 1 室房間,並要求移工佩戴口罩
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4.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空間
,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群聚感染
風險。
(2)減少移工外出需求:建議雇主依移工需求提供休閒娛樂設備,
及適時協調移工常去之宗教場所,勿參加集會活動,改採視訊
方式進行聚會或交流,另協助移工購買食物或日常用品,以減
少移工外出。
(3)協助移工購買口罩及預約接種疫苗: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工上
網預購口罩及預約接種疫苗,並提供必要之設備,如電腦、讀
卡機或本部翻譯多國語言之購買指引,且不得違反移工意願,
強制移工接種疫苗。
5.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照顧
確診移工及隔離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
(三)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多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同住
於家戶內,尚不適用上述二、(一)之 1、2 及 6 有關分艙分流
原則、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安排不同雇主之移工居住於同一
樓層及預為準備 1 人 1 室房間之規定。又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
庭幫傭於家庭內、隨同被看護者至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構構從事照
顧工作,爰就其不同場域之照顧工作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另訂附
章。如有未盡事宜,仍依本指引規範辦理。
(四)配合政府快速圍堵策略
1.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快速圍堵係
以病毒流行的社區為執行範圍,在劃定的圍堵區內,所有人無論
是否曾有接觸史,皆施以病毒篩檢,並輔以擴大社交距離、加強
監視等公共衛生介入,並以不任意移出圍堵區為原則。
2.若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疫情警戒標準第 4 級期間實施
區域封鎖,或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於疫情警戒標準第 3
級以上期間,經衛生單位劃定為圍堵區內,請雇主配合建置管制
機制及設備,避免移工離開工作地點或宿舍(醫療需求除外)。
另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翻譯事宜,以利衛生單位進行
篩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