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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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
    從事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產生衝擊,致其工作收入減少,
    以補貼方式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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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整體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成效檢討。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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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協辦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經費審核、核撥
      、核銷及就地審計等事項。
(二)所轄區域內地方政府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督導及彙整。
(三)資訊系統之資料檢核及彙整。
(四)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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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執行機關為地方政府,其任務如下:
(一)依所轄區域內從事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人數估列補貼經費,
      提送經費需求書。
(二)補貼之宣導、諮詢及聯繫。
(三)補貼之受理申請、審核及核定通知。
(四)補貼之撥款、查核及追繳事宜。
(五)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六)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七)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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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
    作,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補貼:
(一)現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但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有實
      際從事工作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二)取得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
(三)未受一定雇主僱用。
(四)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工作收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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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補貼,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一次發
    給三個月。
    前項補貼,與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
    ,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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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五點所定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領據(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三)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或職業工會等相關法人、團體出具之實際從事工
      作證明(附件二)。
(五)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且未受一定雇主僱用,並因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工作收入減少之切結書(附件三
      )。
    前項申請應於第十五點所定期間內提出,並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地
    方政府之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欠缺,經地方政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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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政府應於第五點所定人員提出完備之文件、資料後十五日內完成
    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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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政府應於書面通知發給補貼後三十日內,將補貼一次撥入申請人
    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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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政府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得派員實地查核或電話抽查,
    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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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補貼;已核發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申請。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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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政府為辦理本計畫之補貼,應估列轄區符合第五點所定人員人
      數與經費,依分署通知期限內,檢具經費需求書(附件四)向分署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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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經費支用及結報作業:
  (一)檢附核定函並填具領款收據,向分署申請撥付經費;計畫結報時
        ,並應提出成果報告(附件五)及補貼清冊(附件六)。
  (二)賸餘經費應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回分署,並辦理結
        案。
  (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其相關支出憑證及記帳憑證,由地方政府審
        核、保管、備查,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
        管,分署得視需要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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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補貼之發給或停止,得視預
      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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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五年六日起至一百零九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