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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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落實在
    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章及第二
    十五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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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三)本計畫之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四)經費預算管理等相關事項。
(五)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六)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受理申請、審查、核定並通知雇主審查結果相關事宜。
(二)辦理不預告抽查、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三)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結案核銷說明會等。
(四)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會議。
(五)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六)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七)本計畫受理雇主申請之公告事宜。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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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
      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三)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五)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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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
    及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
    前項所定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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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於每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下一年度雇
    主申請本計畫。但有特殊情形者,分署得另行公告受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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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
    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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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得向分署申請訓
    練費用最高百分之七十之補助。但補助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本部另行公
    告之金額。
    前項訓練課程實際收費,依補助比率核算逾原核定經費數額者,以原
    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訓練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未達
    原核定經費數額者,則以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雇主辦理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際訓練時數未
    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實際訓練時數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原核定時數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
    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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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留任之需求,規劃
    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應至
    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練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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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先行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
    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雇主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
    資料,向雇主所在地轄區所屬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附表二)。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
    高齡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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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署採統一審查方式辦理,並核定訓練計畫。
    分署應針對雇主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查;未符合規
    定或其應備之文件、資料未備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分署應依雇主所送訓練計畫,補助其辦理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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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起訖
      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應於預定
      施訓日三日前至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
      施訓之訓練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
      日前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
      雇主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
      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至分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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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雇主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
      ,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
      之期間辦理完畢,並依分署核銷作業期程,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雇主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
      料及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四)。
  (四)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附表五)及支出憑證。
  (五)訓練紀錄(簽到)表及成果報告(附表六)。
  (六)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簽到簿)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資料。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雇主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
      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遲不得
      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
      雇主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雇主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有利息或
      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率核實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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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雇主需配合分署不預告抽查及視訊查核。分署訪視時,認有必要確
      認身分者,現場上課人員及講師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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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雇主應依分署核定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單一
      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逾核定班次三分
      之一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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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不予補助,並依本
      辦法第九條規定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
        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
        程回報。
  (三)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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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予補助其訓
      練費用;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
        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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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
      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核。
  (四)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
  (六)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分署得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停
      止補助二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