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計畫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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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銀髮人才服務,落實地方政府成立銀
    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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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及推動。
      2.本計畫之督導、協調及相關其他事宜。
      3.本計畫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定事宜。
      4.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核撥(銷)、結報及管理事項。
      5.本計畫之執行管控、訪視、查核、成效評估及檢討事宜。
      6.其他本計畫相關事項。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
      1.轄區內本計畫之初步審查。
      2.轄區內本計畫之督導及查核事宜。
      3.轄區內本計畫之績效彙整管考、成效評估及檢討事宜。
      4.主動與轄區內地方政府建立業務聯繫溝通管道,瞭解其需求,並
        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提供適切協助及輔導,共
        同分工合作推動銀髮人才就業服務業務。
      5.辦理轄區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協助地方政
        府提升就業輔導及就業服務效能。
      6.其他本計畫相關事項。
(四)地方政府:
      1.研提及辦理年度計畫。
      2.本計畫經費補助申請、請撥及結報等事宜。
      3.彙整轄內依法退休者或年滿五十五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需求
        及就業服務資源,據以開發適性就業機會,提供就業輔導及協助
        。
      4.提報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
      5.其他本計畫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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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其業務項目分為核心業務項目及非
    核心業務項目如下:
(一)核心業務項目:
      1.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部分工時、社區服務等就業機會
        及就業媒合。
      2.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
      3.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
      4.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
      5.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二)非核心業務項目:視服務對象特性之實際就業服務需要,推動其他
      就業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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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府每成立一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得依基本業務績效配置就業
    服務人員,每進用一名就業服務人員,其每人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
(一)受理求職求才六十人次。
(二)就業媒合成功二十人。
(三)就業服務諮詢四十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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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之項目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人事費。
(五)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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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相關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一鄉(鎮、市、區)以補助一個據點為限。
(二)本計畫採事前審核為原則,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
      一日前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下一年度計畫之申請。但有特殊情
      形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另行公告受理期間。
(三)以尚未申請據點補助之地方政府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補助期間最長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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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實施計畫(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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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政府所提之「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實施計畫」,應綜合考量服務區
    域產業特性、人力需求及銀髮者需求,提出結合區域經濟產業特色或
    資源,規劃在地化、個別化服務之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
(一)整體及各據點服務區域之勞動力現況分析(含依法退休者或年滿五
      十五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人口、勞動力供需、產業特色等)。
(二)計畫目標。
(三)服務對象。
(四)計畫總經費。
(五)實施期程與預定進度。
(六)辦理方式(採自辦、委託或委辦方式)。
(七)據點分布及執行人力配置。
(八)銀髮人才服務項目(詳細說明具體服務措施)。
(九)如何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就業中心
      (含站、台)進行策略合作或分工之創新或加值服務等積極措施。
(十)預期績效(含求職求才人次、就業媒合成功人數、就業諮詢服務人
      次、辦理就業促進或世代合作相關活動場次及參與人次等)。
(十一)最近二年接受本計畫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及辦理成效(含執行績效
        、檢討及改善措施,非延續型計畫則免)。
(十二)經費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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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受理地方政府之申請,應按下列原則核定: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年度預算額度內。
(二)所提計畫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等。
(三)地方政府執行能力、經費需求等。
(四)地方政府最近二年相關計畫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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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1.地方政府開辦本業務所需必要辦公設備、電腦連線設備及軟硬體
        設備等,得以購置方式辦理,並以辦理就業服務業務直接所需基
        本設備為限,不包括機車、手機。
      2.地方政府購置本業務所需之設備,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採購,並於各
        項採購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製
        作財產標籤標示,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用與列帳管理。
      3.開辦本業務為使用舊有辦公處所改變用途或重新裝修,無隔間之
        全新辦公室需配合使用而增設之內裝工程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年度最新公告之「共同性編列基準表」相關規定及補助標準辦理
        。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
      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
      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申請補助。
(三)房屋租金: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辦公處所,應為獨立建築物
      或樓層,具獨立門牌號碼、獨立出入口,空間獨立且完整區隔,其
      就業服務人員及環境設施設備等不與其他機關(構)共用,且因應
      業務之實際需求,得編列租金租用,所需辦公室面積依「行政院與
      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辦理。
(四)人事費: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應專人專用
      ,不得兼任或從事其他非本計畫業務之工作,且需具備經教育部立
      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證明文件,其薪
      資補助標準比照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之「業務
      輔導員」給薪標準給薪,並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
(五)業務費: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推展各項工作或計畫發生之費用
      ,其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預算計畫經費編列相關規定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
      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編列,且不得申請出國相關費
      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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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經費撥付、核銷與結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經費採二期核撥核銷方式辦理,即一月核撥第一期經費,
        七月核撥第二期經費及核銷第一期經費,十二月核銷第二期經費
        。辦理經費核銷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1.經相關人員核章之前期經費支用明細表正本(如附件三)。
        2.前期計畫執行績效報告(含各據點開發職缺、求職、求才、媒
          合成功、轉介、就業服務諮詢、就業促進活動等項目服務人數
          量化統計及其他質化績效)。
  (二)本計畫經費賸餘款繳回作業方式應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1.當年度各期經費不繼續執行賸餘款項,由下期經費請款時抵扣
          ,免辦理繳回。
        2.年度計畫辦理完竣,倘有賸餘款項,再行辦理一次繳回。
  (三)本計畫經費相關支出憑證及記帳憑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由各
        地方政府審核、保管、備查,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
        規定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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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督導、考核及獎勵規定如下:
  (一)接受本計畫經費補助之地方政府應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
        屬分署之督導,配合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所採行之相關措施、定期
        或不定期業務訪視或查核,並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定管考事項
        ,配合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二)接受本計畫經費補助之地方政府,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
        分署派員實地考核或評鑑,其績效與各項業務配合度優良者,本
        部得予以公開表揚或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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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方政府獲得本計畫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名稱之訂定原則為「○○銀髮人才服務據點」
        ,其招牌標誌及色系需依本部規範之銀髮人才服務之識別系統辦
        理。
  (二)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提供依法退休者或年滿五十五歲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以就業為導向之個別化服務,其個案服務情形應確實登錄
        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三)應確實依照核備之補助計畫執行,計畫內容如需變更時,應詳述
        理由,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同意始可變更;未依核定之補助計畫
        執行時,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隨時糾正之,並停止其補助。
  (四)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函送執行總成果報告至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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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政府獲得本計畫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
      屆期未改善,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
      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
  (四)經考核成效不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