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安心生」政策,在提升妊娠勞工產 檢假權益的同時,提供雇主給予受僱者產檢假薪資之補助(以下簡稱 本補助),減緩雇主負擔,以和諧勞雇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其任務如下 : (一)本補助之宣導、受理申請、審查、核發及申訴處理等事項。 (二)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 (三)本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雇主僱用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受僱者,給予產檢假之日數及薪資,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給予受僱者第六日、第七日產檢假。 (二)已給付前款產檢假薪資。 前項規定,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薪資者,不適用之。
五、本補助按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六日、第七日之產檢假薪資總額,核 實發給。
六、雇主於受僱者請畢產檢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並給予產檢假薪資後,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勞保局申請本補助: (一)申請書。 (二)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雇主應檢附之文件不齊,經勞保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雇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補助經勞保局核定後,於次月底發給。
八、勞保局為辦理本補助需要,得派員查對相關資料,雇主及其他有關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