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辦理之防疫措施:
(一)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落實外國人工作及住宿分艙分流原則
及分時使用生活區域,其規範如下: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外國人,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地點之同一工作區
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外國人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外國人出入應有分流管
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
並禁止外國人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
(二)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不同雇主之外國人,不得使其混住
同一樓層,其規範如下:
1.禁止安排不同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住宿於同一樓層。
2.同一雇主所聘僱但所屬不同工作地點之外國人,不得住宿於同一
樓層。
(三)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明定及落實外國人工作及宿舍管理規
則;其管理規則應有下列規定: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外國人
之住宿樓層或區域,分時段交錯使用。
2.禁止外國人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動,且
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外國人,不得同時使用公共區域之設施
設備或一起用餐。
3.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桌與桌距離應保持一點五
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型態之餐廳
,應適當遮罩食物,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4.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並應
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外國人上車前
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之清理流程(至少每
六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之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於維持搭
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6.雇主對於外國人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機制,
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包括放假期間
之足跡、停留十五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通工具及接觸對象等
。
(四)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即
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外國人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規
則,強化外國人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外國人倘有身體不適,
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一九
二二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一九五五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外國人
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五)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每天對外國人實施健康監測及記錄外
國人身體健康狀況:
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外國人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外國人有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
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
,應安排其就醫及進行篩檢。
(六)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國人辦理篩檢前,應為外國人預為準
備隔離處所:
外國人篩檢確診,與該外國人同住者,由雇主安排一人一室進行隔
離;雇主應於地方主管機關訪查前,預為準備與該應隔離人數相同
之一人一室房間(可為自有宿舍或在外租賃房屋)。
(七)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國人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時,應依下
列規定,協助匡列、進行清消,並針對房間住宿人數實施減壓:
1.協助匡列:雇主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
2.進行清消:確診或快篩陽性外國人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
清潔消毒,執行清潔消毒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
人防護裝備(手套、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
鏡或面罩)。
3.房間住宿人數減壓:外國人(指標個案)若經快篩陽性,立即送
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同房之其他外國人應於原房間安置,並視指
標個案後續核酸檢測(PCR) 結果續處。若指標個案確診,同房
之其他外國人屬密切接觸者,應由雇主安排一人一室房間進行隔
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