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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勞動部為配合行政院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移工宿舍管理會議決議及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第八十四次會議決議,加強
    規範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以下稱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落實雇
    主與受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義務及管理責
    任,避免發生群聚感染及社區傳播等情事,以達成本法第四十二條所
    定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之目的,並維護外國人工作生活等權
    益,特訂定本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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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
(一)聘僱外國人之雇主:
      1.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九
        款、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
      2.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雇聘辦法)第十九條規
        定。
      3.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二)受雇主及外國人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1.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六十七條、第六
        十九條及第七十條規定。
      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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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期間:
    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
    間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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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辦理之防疫措施:
(一)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落實外國人工作及住宿分艙分流原則
      及分時使用生活區域,其規範如下: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外國人,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地點之同一工作區
        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外國人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外國人出入應有分流管
        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
        並禁止外國人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
(二)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不同雇主之外國人,不得使其混住
      同一樓層,其規範如下:
      1.禁止安排不同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住宿於同一樓層。
      2.同一雇主所聘僱但所屬不同工作地點之外國人,不得住宿於同一
        樓層。
(三)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明定及落實外國人工作及宿舍管理規
      則;其管理規則應有下列規定: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外國人
        之住宿樓層或區域,分時段交錯使用。
      2.禁止外國人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動,且
        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外國人,不得同時使用公共區域之設施
        設備或一起用餐。
      3.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應於外國人進入前採實聯
        制及量測體溫並限制同時段限制用餐人數,桌與桌距離應保持一
        點五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型態之
        餐廳,應有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4.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並應
        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外國人上車前
        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之清理流程(至少每
        六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之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於維持搭
        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6.雇主對於外國人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機制,
        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包括放假期間
        之足跡、停留十五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通工具及接觸對象等
        。
(四)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即
        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外國人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規
        則,強化外國人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外國人倘有身體不適,
        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一九
        二二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一九五五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外國人
        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五)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每天對外國人實施健康監測及記錄外
      國人身體健康狀況:
      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外國人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外國人有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
      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
      ,應安排其就醫及進行篩檢。
(六)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國人辦理篩檢前,應預為準備一人一
      室且有獨立衛浴房間(以下稱一人一室房間):
      為利外國人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外國人(指
      標個案)應進行篩檢並依據衛生單位通知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
      其同住者視指標個案確診與否,由雇主安排一人一室進行隔離,雇
      主應提前準備與該應隔離人數相同之一人一室房間,可為自有宿舍
      及在外租賃房屋。
(七)雇主應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
      、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稱雇主指引)規定,安排外國
      人辦理核酸檢測(PCR) 或提出核酸檢測(PCR) 陰性證明:
      1.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外國人,應安排未完整接種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之外國人辦理核酸檢測(PCR) 。
      2.雇主依本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
        ,調派未完整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之外國人,於調派日
        或申請日,應提出核酸檢測(PCR) 陰性證明;其調派期間不得
        少於六十日,但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者,不在此限
        。
      3.雇主依本部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勞動發管字第一○四○五一二
        六○○號函(以下稱工作延伸)指派外國人從事工作,於外國人
        工作延伸始日,應提出核酸檢測(PCR) 陰性證明。
(八)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國人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時,應依下
      列規定,協助匡列、進行清消,並針對房間住宿人數實施減壓:
      1.協助匡列:雇主應通知衛生單位,並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
      2.進行清消:確診或快篩陽性外國人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
        清消,執行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裝
        備(手套、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
      3.確診個案房間住宿人數減壓:外國人(指標個案)若經快篩陽性
        ,立即送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同房之其他外國人應於原房間安置
        ,並視指標個案後續核酸檢測(PCR) 結果續處。若指標個案確
        診,同房之其他外國人屬密切接觸者,應由雇主安排一人一室房
        間進行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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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
(一)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點應辦理之防疫措施,由主管機
      關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
      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處分;其
      處分規定如附表。
(二)主管機關依前款所為之處分,應遵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
      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並踐行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所定之法定程
      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