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四、應辦理之防疫措施:
(一)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落實外國人工作及住宿分艙分流原則
      及分時使用生活區域,其規範如下: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外國人,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地點之同一工作區
        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外國人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外國人出入應有分流管
        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
        並禁止外國人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
(二)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不同雇主之外國人,不得使其混住
      同一樓層,其規範如下:
      1.禁止安排不同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住宿於同一樓層。
      2.同一雇主所聘僱但所屬不同工作地點之外國人,不得住宿於同一
        樓層。
(三)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明定及落實外國人工作及宿舍管理規
      則;其管理規則應有下列規定: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外國人
        之住宿樓層或區域,分時段交錯使用。
      2.禁止外國人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動,且
        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外國人,不得同時使用公共區域之設施
        設備或一起用餐。
      3.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應於外國人進入前採實聯
        制及量測體溫並限制同時段限制用餐人數,桌與桌距離應保持一
        點五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型態之
        餐廳,應有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4.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並應
        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外國人上車前
        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之清理流程(至少每
        六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之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於維持搭
        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6.雇主對於外國人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機制,
        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包括放假期間
        之足跡、停留十五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通工具及接觸對象等
        。
(四)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即
        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外國人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規
        則,強化外國人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外國人倘有身體不適,
        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一九
        二二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一九五五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外國人
        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五)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每天對外國人實施健康監測及記錄外
      國人身體健康狀況:
      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外國人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外國人有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
      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
      ,應安排其就醫及進行篩檢。
(六)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國人辦理篩檢前,應預為準備一人一
      室且有獨立衛浴房間(以下稱一人一室房間):
      為利外國人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外國人(指
      標個案)應進行篩檢並依據衛生單位通知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
      其同住者視指標個案確診與否,由雇主安排一人一室進行隔離,雇
      主應提前準備與該應隔離人數相同之一人一室房間,可為自有宿舍
      及在外租賃房屋。
(七)雇主應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
      、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稱雇主指引)規定,安排外國
      人辦理核酸檢測(PCR) 或提出核酸檢測(PCR) 陰性證明:
      1.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外國人,應安排未完整接種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之外國人辦理核酸檢測(PCR) 。
      2.雇主依本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
        ,調派未完整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之外國人,於調派日
        或申請日,應提出核酸檢測(PCR) 陰性證明;其調派期間不得
        少於六十日,但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者,不在此限
        。
      3.雇主依本部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勞動發管字第一○四○五一二
        六○○號函(以下稱工作延伸)指派外國人從事工作,於外國人
        工作延伸始日,應提出核酸檢測(PCR) 陰性證明。
(八)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國人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時,應依下
      列規定,協助匡列、進行清消,並針對房間住宿人數實施減壓:
      1.協助匡列:雇主應通知衛生單位,並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
      2.進行清消:確診或快篩陽性外國人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
        清消,執行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裝
        備(手套、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
      3.確診個案房間住宿人數減壓:外國人(指標個案)若經快篩陽性
        ,立即送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同房之其他外國人應於原房間安置
        ,並視指標個案後續核酸檢測(PCR) 結果續處。若指標個案確
        診,同房之其他外國人屬密切接觸者,應由雇主安排一人一室房
        間進行隔離。
5
五、違反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
(一)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點應辦理之防疫措施,由主管機
      關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
      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處分;其
      處分規定如附表。
(二)主管機關依前款所為之處分,應遵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
      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並踐行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所定之法定程
      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