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 社會經濟及就業巿場之影響,鼓勵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 之執行單位、本部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及庇護工場(以下合稱店 家),配合行政院推動振興經濟相關措施,活絡消費巿場,以持續創 造失業者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其任務如 下: (一)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調控。 (三)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 (一)邀請轄區店家參與本計畫。 (二)受理轄區店家之申請及審查。 (三)轄區店家獎勵金之核撥(銷)、查核及申訴處理。 (四)辦理本計畫之宣傳行銷、市集或展售等相關活動。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本計畫適用於下列店家: (一)現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之執行單位。 (二)現為受本部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且均按期繳納貸款本息,並未 違反補貼相關規定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許可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 務之庇護工場。
五、符合前點規定之店家,應於本署公告受期理限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向轄區分署提出申請參加本計畫: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登記、立案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店家所提出之申請內容,經審查同意後,應據以執行;店家應於 本署公告活動期間內,定期檢送績效彙報表(如附件二),並於活動 結束後十五日內向轄區分署提交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
六、經審核符合本計畫資格者,依下列基準發給參與行銷獎勵金: (一)屬第四點第一款之店家: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屬第四點第二款之店家:五萬元。 (三)屬第四點第三款之店家:二十萬元。 經審核符合本計畫資格之店家,於行政院一百十年推出振興券之使用 期間內,依據民眾使用振興券面額,加碼百分之五十優惠額度,提供 民眾消費者,另依其所收取振興券之面額,發給百分之五十銷售獎勵 金,每一店家最高發給八十萬元。
七、店家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向分署申請銷售獎勵金者,須檢附向銀行兌 換行政院振興券之票據存根影本、轉帳存簿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八、店家依本計畫規定,應檢附之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分署通知 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分署受理店家依本計畫所提出之申請,得採書面方式辦理審查。
九、發展署或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參與本 計畫之店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店家於本計畫辦理期間,須配合發展署或各分署安排之行銷宣傳,或 參與相關市集、展售活動。
十一、未配合前點規定之店家,後續申請參加發展署或分署所訂計畫或措 施,將列為審查或評分之參考。
十二、店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行銷獎勵金或銷售獎勵金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符合第四點規定資格。 (二)不實請領或溢領。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五)其他不符合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發展署與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相關獎 勵之發給或停止,得視預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