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辦理技能檢定防疫管理
一、技能檢定辦理單位、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及應檢人規範
(一)技能檢定辦理單位
如發現確診案例致須配合進行消毒、停課(班)時,不得辦理技能
檢定,並須通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二)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如為防疫規定所定管制對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擔任相關試務工作或接受遴聘擔任監評(場)工作:
1.於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照護、集中檢疫期間,依防疫規定
不得外出。
2.自主防疫期間未持有 2 日內快篩陰性證明。
(三)應檢人如為防疫規定所定管制對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參加檢定:
1.於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照護、集中檢疫期間,依防疫規定
不得外出。
2.自主防疫期間未持有 2 日內快篩陰性證明。
二、相關管理措施
(一)測試前
1.各項試務整備作業
(1)依防疫最新規定,於測試前完成相關動線規劃及相關作業流程
。
(2)測試前整備足夠防疫物資(如:口罩、手套、消毒酒精、洗手
液(含乾洗手、肥皂)、佩戴護目鏡(或防護面罩)、防護衣
),並就測試場地環境、機具設備、工件、材料、麥克風、桌
椅等進行清潔、消毒作業。
(3)加強防疫宣導
甲、加強對應檢人及試務相關工作人員宣導,以落實手部衛生及
全程正確配戴口罩。
乙、透過多元管道,於准考證或術科測試通知單、電子郵件、簡
訊等文件,配合增列相關說明文字。
丙、各辦理單位寄送術科測試應檢通知(或准考證)予應檢人時
,應隨附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之應檢人
注意事項使其知悉。
(4)隔離空間調度規劃:應預先規劃暫時安置所需之隔離空間及因
應隔離人數大於 2 人以上之隔離空間調度機制;若該空間無
實體屏障區隔,可採梅花座或用隔板等防護措施替代。
2.測試場地及崗位人數安排
(1)測試場地保持良好通風換氣或可開窗通風;如開啟空調,請保
持通風換氣。
(2)避免人員近距離接觸,室內建議保持至少 1.5 公尺距離,並
盡量安排固定位置。
3.勾稽比對防疫管制對象: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於測試
前勾稽確認應檢人是否為隔離或檢疫者,如屬前開對象,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將主動電話聯繫,同時發送簡訊說明。
(二)測試當日
1.人員健康管理
(1)建議試務相關工作人員下載臺灣社交距離 APP,以瞭解接觸確
診者情形,評估感染 COVID-19 風險。
(2)全程佩戴口罩
甲、因應疫情,請試務相關工作人員、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
兒等自備口罩並全程佩戴入場應試。未配合相關防疫措施者
,不得擔任試務工作及進入考場。
乙、應檢人如有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佩戴口罩,應於考
前檢具相關事證如: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且醫囑應敘明
應檢人未能佩戴口罩原因,至少測試前 7 天向辦理單位提
出申請。
(3)進行手部清潔或消毒:進入測試場地人員應配合手部清潔或消
毒。
(4)高風險者禁止參加測試
甲、應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如為本指引所列管制對象者,應
在家休養、不得參加檢定。
乙、應檢人自備之模特兒比照應檢人之防疫規定,如為本指引所
列管制對象者,致無法入場進行測試,應檢人須自負相關責
任,且不得據此申請退費或延期安排測試。應檢人自備模特
兒,須於測試當日遵守各項防疫規定(如:戴口罩、繳交當
日健康聲明表、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供查驗)始得進入考場
。
(5)如應檢人自備並佩戴防護面罩(或護目鏡)等應檢,在不妨礙
身分識別、不影響測試之操作進行、安全性及不干擾他人之前
提下,基於個人防疫考量,原則同意應檢人佩戴。
(6)測試需近距離接觸或染疫風險較高職類防護措施
甲、參照對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疫規定(或防疫管理指引),
依應檢人與模特兒間之接觸風險及各職類測試方式所需,佩
帶防護裝備(如:應檢人應自備並全程配戴口罩、面罩、手
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乙、各測試崗位於每位應檢人完成測試後,即進行所有使用設備
(如:推拿床(椅))及器具用品之清潔消毒。
2.場地環境、設備及人員監測:場地管理人員及監評(場)人員應
隨時注意測試場地內通風情形及人員健康狀況,並避免人員群聚
。
3.飲食管制措施
(1)如有開放應檢人於固定場地用餐時,應落實用餐防護措施,用
餐前後勤洗手,飲食中避免交談、換菜或共用餐具,除用餐及
飲水外,應全程配戴口罩。
(2)室內空間如有用餐需求,應維持用餐環境良好通風,不同桌人
員間建議保持 1.5 公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屏風間隔或使
用隔板;同桌者建議保持 1.5 公尺間距或使用隔板。
(3)於用餐前後完成桌、椅及隔板等接觸面之清潔消毒。
4.應檢人、陪考人員及模特兒如有違反防疫措施,經辦理單位勸導
不聽者,辦理單位應立即蒐集相關事證,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依
法裁罰。
(三)測試後
1.請將檢定場地環境、機具設備、工件、材料、護目鏡(或防護面
罩)等進行清潔、消毒,尤其共用之機具設備、工件、材料等應
務必確實執行。
2.妥適保管該梯次陪考人員、模特兒等人員之登記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