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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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因應疫情緩解就業服務配合辦理原則
    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通案性原則,包含佩戴口罩原則
    、勤洗手、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員工健康管理、
    確診事件即時應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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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提供就業服務防疫管理
一、服務前防護措施
(一)工作人員(含行政人員及就業服務人員)健康管理措施
      1.盤點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及訂定健康監測計畫,確
        保工作人員落實健康監測。
      2.工作人員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特殊情境或評估個人
        健康狀況、活動場域及接觸對象,視需要自主決定佩戴口罩。
      3.強化工作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並提供衛教宣導,
        如於入口處明顯位置張貼防疫文宣公告,或利用多元管道(例如
        跑馬燈、廣播等)宣導「落實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
        節」及「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在家休養,避免至公共場所
        活動」等觀念,且落實執行。
      4.鼓勵工作人員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建議進行
        COVID-19  疫苗接種,以降低感染風險。
      5.建立防疫措施作業流程及分工事項,確保防疫工作之完備佈建及
        落實執行。
      6.隨時留意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之各項訊息,適時
        調整相關防疫措施。
(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配置防護用品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備妥適量之口罩、酒精、酒精性乾洗手液或
        肥皂等清潔或防護用品,並於服務臺、各場域出入口、洗手間、
        哺集乳室或會議室等公眾頻繁進出空間配置酒精消毒液,供工作
        人員或民眾清潔消毒使用。
      2.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電梯、手扶梯、廁所及設備等之清潔與消毒
        ;針對工作人員或洽公民眾經常接觸之範圍,如電梯按鈕、桌椅
        、扶手、電話筒、門把、洗手間及各觸摸式設備等,應加強清潔
        及消毒次數。
      3.室內維持良好通風及足夠換氣,建議使用場域空調系統時,改以
        通風換氣模式或替代措施(如至少開一扇窗戶,且留至少一個拳
        頭寬之窗縫),以強化密閉空間通風換氣。
二、就業服務期間防疫
(一)於入口處配置酒精或酒精性乾洗手液,儘可能安排工作人員協助對
      洽公民眾或其他出入人員等進行手部消毒。倘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者,勸導避免進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提供相關就醫資訊並建
      議其使用線上求職求才服務。
(二)於入口明顯處張貼防疫文宣公告,並加強宣導保持手部衛生及遵守
      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三、辦理徵才活動防疫原則
(一)活動前做好落實防疫規定計畫,包括依據疫情發展事先了解參加廠
      商參加意願、求職人參加情形、辦理場地與活動人流管制、加大面
      試距離、設置隔板等評估,並配合最新防疫指示規定滾動式修正。
(二)於活動現場入口處配置酒精或酒精性乾洗手液,儘可能安排工作人
      員協助對出入人員等進行手部消毒。倘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勸
      導避免進入參加活動,並建議其使用線上求職求才服務或線上徵才
      活動。
四、出現確診者應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當知悉場域出現 COVID-19
    確診病例時,應採取自主應變措施,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防治
    作為,評估其他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暴露風險高低,依據風險評估結
    果進行後續應變方案,並落實執行以下防治措施:
(一)工作人員有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
      類流感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應主動向主管或單位報告,戴好口
      罩、執行快篩,並落實在家休息。
(二)與確診個案同一辦公室或有共同活動範圍的員工,加強健康監測,
      必要時依衛生主管機關指示進行篩檢等措施,建議依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公告之特殊情境或評估個人健康狀況、活動場域及接觸對
      象,自主決定佩戴口罩,並加強落實洗手等個人衛生管理。倘有發
      燒、呼吸道症狀、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
      狀或類流感症狀,應立刻主動向主管或單位報告,並採取適當防疫
      措施。
(三)進行辦公空間調整,讓人員座位保持適當間距,進行空間區隔。
(四)加強實施環境清潔消毒工作,視需要增加次數或頻率。
(五)遵守其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隨時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發布之最新資料
      (網址:https://www.cdc.gov.tw/),並確保該資訊傳達讓員工
      知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