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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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針對職業訓練之辦理,在確保訓練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參訓學員自
    身與家人之健康,及避免群聚感染之前提下,特訂定本指引。針對防
    疫管理措施、COVID-19  疑似病例之應變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
    置等管理事項,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本部所屬
    分署)其自辦、委辦或補助之各訓練單位及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參考本指引,內化為適合個別訓練單位所需之管理措施,以降低疫情
    對職業訓練之影響,防患未然,未來並將依疫情發展狀況,視需要持
    續更新修正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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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解釋
一、本部所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五分署,依轄區分,包含北
    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
    分署。
二、訓練單位:本部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含運用本部就業安定基
    金補助地方政府)之單位及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經
    本部許可或登記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合稱為訓練單位。
三、工作人員:包含訓練單位訓練班級之專、兼任訓練師資及辦理職業訓
    練與參訓學員可能接觸之人員,合稱為工作人員。
四、參訓學員: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之學員。
五、公立職業訓練機構直接監督機關:係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
    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該等單位之直接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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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職業訓練防疫管理指引
一、為強化防疫應變作為,成立防疫專責小組並設置防疫長,完成持續營
    運計畫及落實執行。
二、訓練單位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所有工作人員皆須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追加劑,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追加劑者,或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
      提供 2  日內快篩陰性結果;後續須每週 1  次快篩陰性後,始得
      提供服務。
(二)若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衛生機關開立之解
      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並應於解
      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追加劑。
三、曾為 COVID-19 確診病例者,如需至訓練場域提供或接受服務,應符
    合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
    離治療條件」。
四、快篩陽性者,不可提供或使用實體訓練。
五、防疫建議及對策
(一)造冊
      1.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造冊:開訓前排除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範之
        不可上班及不可上課人員後,造冊所有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名單
        。
      2.住宿學員造冊:參加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達 4  個月以上且登
        記住宿之學員,於開訓前須比照工作人員,於首次上課前符合本
        指引「參、二」之規定,方可參與職業訓練。並應依住宿區及使
        用衛浴分流計畫造冊。
      3.平時即應建立訓練單位所有相關活動人員名單並定期更新,落實
        各類出入人員登記(含送貨/業務接洽/外包人員/會議或活動
        參與人員等),且留存資料,內部若有不同廠區、辦公室的流動
        及接觸亦應落實登記,以利進行自主應變時,可掌握相關人員或
        作為防疫訊息通知對象。
(二)人員健康管理
      1.訂定並執行健康監測計畫,落實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健康監測
        事宜,並有異常追蹤處理機制。
      2.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有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
        不明原因腹瀉、類流感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符合疫情指揮
        中心最新規範所稱之接觸者應主動向訓練單位報告,戴好口罩並
        快篩,及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防治作為。
      3.訂定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工作人員請假規則及人力備援計畫,工
        作人員都能知悉,且遵循辦理。
      4.主動關心參訓學員健康狀況:工作人員應注意參訓學員是否有發
        燒、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
      5.對目前健康狀況良好,但具感染風險者,依疾病管制署訂定之「
        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應 COVID-19疫情之應變處置建議」辦
        理。其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配合事項資訊,可
        隨時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最新資料(網址:
        https://www.cdc.gov.tw/),並確保該資訊傳達讓該等人員知
        悉。
      6.鼓勵訓練單位工作人員、參訓學員及業務往來人員(如承包廠商
        、客戶)依疫情指揮中心建議進行 COVID-19 疫苗接種,並下載
        臺灣社交距離 APP,以降低感染風險。
(三)強化衛生教育宣導:加強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保持個
      人衛生習慣(如:打噴嚏、咳嗽需掩住口、鼻,擤鼻涕後要洗手)
      及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等,並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
      之公共場所等衛生教育宣導,且落實執行。
(四)加強宣導應依規定配戴口罩,若學員未依規定配戴口罩,訓練單位
      將依法通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進行裁罰。
(五)防疫物資及環境清潔消毒
      1.訓練單位應視需求備妥適量之耳(額)溫槍、乾洗手液、口罩、
        面罩、快篩試劑等防疫物資,及肥皂、消毒水、漂白水等環境清
        潔消毒用品。
      2.應於服務臺、各訓練場域出入口、洗手間、哺集乳室等公眾頻繁
        進出空間,設置酒精消毒液,供進入訓練場域之民眾清潔消毒。
      3.負責環境清潔消毒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執行清潔消毒工作人員
        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
        使用護目鏡或面罩),以避免消毒水噴濺眼睛、口及鼻等部位。
      4.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通風教室、電梯、手扶梯、廁所、設備等之
        清潔消毒 2  次。針對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範圍(包含操作之工
        具或機台等),應加強消毒次數。每一天課程前後,皆需清潔、
        消毒。
      5.提供參訓學員住宿服務之訓練單位,應做好宿舍出入管理(含落
        實量測體溫並提供乾洗手液等消毒用品)、規劃分艙分流使用衛
        浴,並提出宿舍清消作業計畫,針對宿舍公共區每日定期清潔消
        毒,並於學員進住前後及異動時皆須安排清消作業;另須預為規
        劃確診者隔離空間區域。
      6.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具如抹布、拖把要經
        常清潔更換。
六、訓練期間(含招生甄試期)防疫指引
(一)開訓前應進行機構場域動線規劃、相關設施設備之清潔消毒作業、
      準備充足之防疫設施及用品等,做好防疫準備,並依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建議執行各項防疫措施。
(二)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進入訓練單位應全程佩戴口罩,並於入口處進
      行體溫量測及執行手部衛生。
(三)開訓前辦理之招生說明會、甄試等活動:於甄試前通知應試者進入
      試場前配合量測體溫,並應配戴口罩,另需預為準備備用考場供發
      燒或呼吸道症狀者使用。
(四)訓練場域內設有充足洗手設備(包括洗手台、肥皂或手部消毒劑、
      酒精性乾洗手液),並注意隨時補充乾洗手液或肥皂、擦手紙等相
      關耗材。
(五)訓練單位應於課前妥為安排輪流操作機台之使用時間,學員輪流操
      作機台前後,落實相關機台及工具清潔消毒工作,並應確實記載使
      用及消毒情形。
(六)維持教室內通風:打開教室窗戶(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氣窗
      ,使空氣流通,維持通風設備之良好性能,並經常清洗隔塵網,若
      環境為密閉空間,應打開窗戶及使用抽氣扇,沒有必要,儘可能不
      使用冷氣空調。若為無窗戶空間,須依據各教室之訓練人數,提供
      每人每小時達 36 立方公尺以上的乾淨室外空氣之通風換氣量,且
      提供相關專業證明者,經備查後方得開放實體授課。
(七)如有餐廳,備餐人員應佩戴口罩及帽子。每次備餐完畢後,應進行
      用餐環境清潔消毒。提供用餐環境應維持良好通風,並依餐飲業相
      關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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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訓練場域發生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訓練期間,知悉訓練場域出現 COVID-19 確診病例時,由防疫長或負
    責人依據「訓練單位持續營運計畫」啟動訓練單位內自主應變措施,
    並評估暴露風險高低,依據風險評估結果,進行後續應變方案。
二、確診者為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時之處置
(一)依據衛生單位疫情調查結果匡列為接觸者之人員,應配合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
      且有 2  日內快篩陰性結果,可到班上課、上班,並依據疾病管制
      署「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應 COVID-19 疫情之應變處置建議
      」採取適當地防疫措施。
(二)與確診個案有共同活動範圍的其他非屬居家隔離者,造冊列管加強
      健康監測,必要時依衛生主管機關指示進行篩檢等措施,如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類流感症狀,應立刻主動向單位主管及防疫管理
      人員報告,並依疾病管制署訂定之「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應
      COVID-19  疫情之應變處置建議」採取適當地防疫措施。
(三)與確診者同住之同寢室室友比照同住親友規定,除訓練單位有足夠
      隔離空間外,確診者及同寢室室友於隔離期間應返家隔離。如將確
      診學員安置於宿舍隔離,隔離空間應與其他區域有所區隔。
(四)實施環境清潔消毒,即時掌握確診者及接觸人員相關資訊,配合衛
      生單位進行相關防疫作為,並依自主應變措施進行接觸者管理,統
      籌管理內部各項防疫工作及後續應變方案。
三、為確保訓練單位在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確診或因自主應變措施,對組
    織運作/營運衝擊,對於工作場所、員工宿舍、搭乘之交通車、員工
    餐廳等人員接觸較頻繁之區域,應規劃並建立分艙分流機制,並落實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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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查核機制
    本部訂定查核表(如附件),責成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及職業訓
    練機構直接督導機關查核實施情形,如有違反查核表所列情形或有其
    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暫停開放。
一、訓練單位
(一)應定期自我查檢。
(二)配合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機關
      辦理防疫管理措施查核作業。
二、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機關
(一)依據本指引及傳染病防治法加強查核作業。
(二)持續關注疫情指揮中心及本部公布之資訊,適時轉知訓練單位,並
      視需求發布警訊。
(三)依本指引落實查核並報送查核情形。訓練單位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
      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要求委外或受補助或轄管之
      訓練單位暫停辦訓。
三、設有地方檢舉專線(1999),訓練單位如違反防疫規定,將轉請地方
    政府查察、裁罰並督導改善。
四、若受抽查訓練單位仍有未完整接種疫苗之情形,應請訓練單位限期改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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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事項
    本指引若有未盡事宜或涉及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訓練場所相關共通性規
    定或限制者(例如社交距離、容留人數、設置隔板、用餐區規定、隔
    離或通報機制…等),悉依疫情指揮中心對外公告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