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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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職業訓練防疫管理指引
一、為強化防疫應變作為,成立防疫專責小組並設置防疫長,完成持續營
    運計畫及落實執行。
二、曾為 COVID-19 確診病例者,如需至訓練場域提供或接受服務,應符
    合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
    離治療條件」。
三、快篩陽性者,不可提供或使用實體訓練。
四、防疫建議及對策
(一)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造冊:開訓前排除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範之不
      可上班及不可上課人員後,造冊所有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名單。
(二)人員健康管理
      1.訂定並執行健康監測計畫,落實健康狀況監測,指派專責人員負
        責管理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健康監測事宜,並有異常
        追蹤處理機制。
      2.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有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
        不明原因腹瀉、類流感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應主動向訓練單
        位報告,戴好口罩並快篩,及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防治作
        為。
      3.訂定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工作人員請假規則及人力備援計畫,工
        作人員都能知悉,且遵循辦理。
      4.主動關心參訓學員健康狀況:工作人員應注意參訓學員是否有發
        燒、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
      5.具感染風險者其防疫之配合事項,可隨時參考疫情指揮中心或衛
        生主管機關發布之最新資料(網址:https://www.cdc.gov.tw/
        ),並確保該資訊傳達讓該等人員知悉。
      6.鼓勵訓練單位工作人員、參訓學員及業務往來人員(如承包廠商
        、客戶)依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建議進行 COVID-19 疫
        苗接種,並下載臺灣社交距離 APP,以降低感染風險。
(三)強化衛生教育宣導:加強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保持個
      人衛生習慣(如:打噴嚏、咳嗽需掩住口、鼻,擤鼻涕後要洗手)
      及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等,並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
      之公共場所等衛生教育宣導,且落實執行。
(四)防疫物資及環境清潔消毒
      1.訓練單位視需求備妥適量之耳(額)溫槍、乾洗手液、口罩、快
        篩試劑等防疫物資,及肥皂、消毒水、漂白水等環境清潔消毒用
        品。
      2.應於服務臺、各訓練場域出入口、洗手間、哺集乳室等公眾頻繁
        進出空間,設置酒精消毒液,供進入訓練場域之民眾清潔消毒。
      3.負責環境清潔消毒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執行清潔消毒工作人員
        建議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口罩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
        目鏡),以避免消毒水噴濺眼睛、口及鼻等部位。
      4.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通風教室、電梯、手扶梯、廁所、設備等之
        清潔消毒 2  次。針對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範圍(包含操作之工
        具或機台等),應加強消毒次數。每一天課程前後, 皆需清潔、
        消毒。
      5.提供參訓學員住宿服務之訓練單位,應做好宿舍出入管理(含提
        供乾洗手液等消毒用品),針對宿舍公共區每日定期清潔消毒,
        並於學員進住前後及異動時皆須安排清消作業;另須預為規劃確
        診者隔離空間區域。
      6.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具如抹布、拖把要經
        常清潔更換。
五、訓練期間(含招生甄試期)防疫指引
(一)開訓前應進行相關設施設備之清潔消毒作業、準備充足之防疫設施
      及用品等,做好防疫準備,並依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建議
      執行各項防疫措施。
(二)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進入訓練單位應評估個人健康狀況、活動場域
      及接觸對象,自主佩戴口罩,並於入口處執行手部衛生。
(三)開訓前辦理之招生說明會、甄試等活動:於甄試前通知應試者進入
      試場前應評估個人健康狀況、活動場域及接觸對象,自主佩戴口罩
      ,另需預為準備備用考場供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使用。
(四)訓練場域內設有充足洗手設備(包括洗手台、肥皂或手部消毒劑、
      酒精性乾洗手液),並注意隨時補充乾洗手液或肥皂、擦手紙等相
      關耗材。
(五)訓練單位應於課前妥為安排輪流操作機台之使用時間,學員輪流操
      作機台前後,落實相關機台及工具清潔消毒工作,並應確實記載使
      用及消毒情形。
(六)維持教室內通風:打開教室窗戶(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氣窗
      ,使空氣流通,維持通風設備之良好性能,並經常清洗隔塵網,若
      環境為密閉空間,應打開窗戶及使用抽氣扇,沒有必要,儘可能不
      使用冷氣空調。若為無窗戶空間,須依據各教室之訓練人數,提供
      每人每小時達 36 立方公尺以上的乾淨室外空氣之通風換氣量,且
      提供相關專業證明者,經備查後方得開放實體授課。
(七)如有餐廳,備餐人員應佩戴口罩及帽子。每次備餐完畢後,應進行
      用餐環境清潔消毒。提供用餐環境應維持良好通風,並依餐飲業相
      關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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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訓練場域發生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訓練期間,知悉訓練場域出現 COVID-19 確診病例時,由防疫長或負
    責人依據「訓練單位持續營運計畫」啟動訓練單位內自主應變措施。
二、確診者為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時之處置
(一)與確診個案有共同活動範圍的人員,加強健康監測,必要時依衛生
      主管機關指示進行篩檢等措施,如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類流感
      症狀,應立刻主動向單位主管及防疫管理人員報告,並採取適當地
      防疫措施。
(二)除訓練單位有足夠隔離空間外,確診者於隔離期間應返家隔離。如
      將確診學員安置於宿舍隔離,隔離空間應與其他區域有所區隔。
(三)實施環境清潔消毒,即時掌握確診者及接觸人員相關資訊,配合衛
      生單位進行相關防疫作為,並依自主應變措施進行接觸者管理,統
      籌管理內部各項防疫工作及後續應變方案。
三、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因同住家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依疫情指揮中心
    及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進行自主防疫;自主防疫期間,到班上課、上
    班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
四、為確保訓練單位在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確診或因自主應變措施,對組
    織運作/營運衝擊,對於工作場所、員工宿舍、搭乘之交通車、員工
    餐廳等人員接觸較頻繁之區域,應規劃並建立分艙分流機制,並落實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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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查核機制
    本部訂定查核表(如附件),責成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及職業訓
    練機構直接督導機關查核實施情形,如有違反查核表所列情形或有其
    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暫停開放。
一、訓練單位
(一)應定期自我查檢。
(二)配合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機關
      辦理防疫管理措施查核作業。
二、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機關
(一)依據本指引及傳染病防治法辦理查核作業。
(二)持續關注疫情指揮中心及本部公布之資訊,適時轉知訓練單位,並
      視需求發布警訊。
(三)依本指引落實查核並報送查核情形。訓練單位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
      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要求委外或受補助或轄管之
      訓練單位暫停辦訓。
三、設有地方檢舉專線(1999),訓練單位如違反防疫規定,將轉請地方
    政府查察、裁罰並督導改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