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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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結合民間專業資源,提供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支持服務,激
    發就業動機與意願,排除就業障礙,協助其重返職場及穩定就業,特
    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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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2.本計畫整體執行、管理、督導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所需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2.規劃、辦理委託事項。
      3.督導考核受委託單位辦理本計畫業務。
      4.彙整、統計執行成效。
(三)受委託單位:
      1.研訂服務計畫,提供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
      2.配合分署督導、查核執行委託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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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託單位為依法設立或立案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社會福
    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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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失業者: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特定對象。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灣
      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之新住民
      。
(三)性侵害被害人。
(四)犯罪被害人。
(五)經核發工作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六)毒癮戒治者。
(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機高關
      懷之弱勢青少年。
(八)其他經分署或受委託單位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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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絡單位轉介(社政、衛政等)或自行開
      發之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
(二)透過晤談蒐集個案基本資料、家庭狀況、求學史、工作史及接受訓
      練、合格證照等資料,評估個案工作需求、職業能力與工作態度,
      擬訂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並登錄系統。
(三)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就業
      資訊,加以有效運用。
(四)激發個案就業動機與意願、媒合推介就業及職場輔導(工作表現、
      工作態度、社交支持及情緒支持等)。
(五)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推介就業持續三個月追蹤
      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利資源,
      協助穩定就業。推介就業未達三個月內離職需進行後續追蹤、再就
      業輔導,並建立個案輔導紀錄。
(六)針對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毒癮戒治者及
      弱勢青少年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以利個案轉銜至一般性職場,提
      供服務前需擬定「預備性就業服務計畫書」(如附件一)送分署核
      備後方得執行,計畫變更者亦同。
(七)視個案需求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或社會福利單位,連結相關
      資源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八)個案穩定就業(含創業)滿三個月、參加職業訓練、無意願接受服
      務、轉介其他單位、死亡、失去聯絡或其他因素無法接受服務進行
      結案評估。
(九)登錄個案就業服務紀錄於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求職登記表、簡
      易諮詢紀錄表、個案管理工作紀錄表登錄系統內建表單;「預備性
      就業服務計畫書」、「預備性就業服務關懷訪視表」(如附件二)
      及「職涯諮商或輔導個案紀錄表」(如附件三)視服務對象就業需
      求填寫。
(十)針對就業輔導困難或網絡合作等問題,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福利、
      衛生、法律扶助等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溝通網絡合作及個案服
      務策進作法,增進服務效能。
(十一)定期提供分署本計畫執行進度、服務績效及工作檢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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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經費項目:含就業服務員人事費、業務費、督導費、個案研討、
    支持性團體、個別職涯諮商或輔導費、預備性就業服務費、管理費等
    (經費標準如附件四)。接受委託之經費項目,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
    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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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委託單位每名專責人力年度績效目標如下(按委託月份依比率計算
    ;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以整數計):
(一)年度服務個案至少四十人。如為前一年度接受委託需持續提供服務
      之個案,不得超過年度服務人數百分之三十。
(二)推介就業個案人數至少達十五人。
(三)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之個案人數至少達十人。跨年度委託或後續擴充
      服務,前一年十月份以後推介就業個案連續就業滿三個月,得併入
      當年度績效列計。
(四)推介就業及穩定就業滿三個月績效,需查核加保資料,推介就業於
      五人以下公司行號者,得以投保就業保險、僱用證明、薪資名冊、
      打卡單、簽到表或其他可作為認定就業事實之證明)。經推介就業
      之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如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入本案服務績效:
      1.僱用單位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2.推介工作職種非自營作業者而投保於職業工會者。
      3.僱用單位非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規定之應投
        保單位,但未依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投保就業保險者。
(五)符合下列條件,服務績效加權百分之四十計算:
      1.各分署指定轄內偏遠或資源缺乏地區。
      2.持有保護令影本、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身分證明文件或判決書影本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3.持有出監證明影本、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轉
        介單、相關單位(醫療院所)證明文件或受委託單位服務紀錄證
        明之毒癮戒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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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督導考核作業如下:
(一)分署應訂定督考機制,定期每半年訪視查核一次,以督促受委託單
      位落實執行,達成預期效益、維護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
      品質與權益。
(二)本署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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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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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自中華民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