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20 日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鑑定勞工職業疾病,依本會組織條
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