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
殘障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等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並應定期檢討落
實其成效。
(二) 行政院八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台 (81) 勞字第○六二六○號函核定之
「第二期加強就業服務方案」第肆-七- (一) 結合有關機關及社
會資源,促進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及生活扶
助戶…等就業。」
(三)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對本法第二十四
條所列人員參加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之補助支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