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設施,應依本標準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