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民營化員工轉業訓練及就業輔導實施計畫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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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一) 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
 (二)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相關調查
      資料,策訂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
      。」及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
      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
      、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採取創
      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或加強實施職業訓練等輔導措施。
      」
 (三) 「當前失業問題因應對策計畫」及「失業輔助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