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