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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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及審查雇主依危險
    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第一百
    五十六條規定,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
    容器(以下簡稱設備,包括其附屬鍋爐)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
    他替代方式檢查(以下簡稱延長替代檢查),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