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23
法規名稱:
職業病診療醫師領取及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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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罹患職業病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權益,由具備職業病診療資格 之醫師得依事實情況領取及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 (以下簡 稱職業病門診單) ,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