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50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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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證明文件之處理程序有所依循 ,以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