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不予許可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裁量基準 (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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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
    國勞工達以下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雇主僱用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達其僱用
      人數百分之十六。
(二)雇主僱用人數在二十人至一百九十九人,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
      數達其僱用人數百分之三十七。
(三)雇主僱用人數在十九人以下,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達其僱用
      人數百分之七十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