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改採年金制之規劃基本原則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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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老年年金制度之規劃內容
一、請領對象:兼顧勞工權益及制度穩定之原則,賦予現有被保險人於退
    職時選擇請領現制之一次給付或新制之年金給付之權利。至於施行後
    初次加保之被保險人,則為強制請領新制之老年年金給付對象。
二、給付條件: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年,年滿六十歲者,得請領老年年金
    給付。另對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之被保險人繼續從事工作加保者,
    訂有增給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
三、給付標準:
 (一) 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以被保險人歷年加保期間之每月投保薪資
      與全體被保險人各該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平均比值為基礎,再乘
      以符合年金給付條件前三年之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二) 給付標準:每投保一年給予一%平均月投保薪資老年年金月額 (即
      每一投保年資之所得替代率為一%) 。增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則每
      延後一年依其應領老年年金給付金額增給四%。
四、老年一次金條件及標準:對於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未滿二十年之未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者,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老年年金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金額,並一次發給。
五、遺屬請領權利:
 (一)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得由專受其生
      前扶養之 (1) 年滿六十歲未再婚,且未領取社會保險之養老或老
      年給付之配偶 (2) 未成年之子女 (3)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之
      子女 (4)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子女,繼續請領。
 (二) 請領標準:遺有上述遺屬一人時,繼續請領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
      金額之百分之六十,如有二人以上時,則每多一人加計百分之二十
      ,最多計至百分之百。
六、給付金額之調整: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受僱員工實質薪資年增率各半
    計算調整。
七、施行日期:由於老年年金給付係一新制度,須有一定期間之作業及宣
    導,所以有關老年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另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