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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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報名: 
 (一) 設置報名處: 
      1.設置較顯著的報名處標示,以引導報檢人辦理報名。
      2.分別以張貼、陳列等方式公告報名簡章,以供報檢人參閱。
      3.增製多份報名表範例,在適當位置張貼、陳閱。
 (二) 辦理報名一般注意事項: 
      1.設置報名專用卷宗:每一職類各區分甲、乙、丙三級分別設置報
        名專用卷宗,並按報名表甲、乙、丙三種顏色表示之 (紅色為甲
        級、黃色為乙級、白色為丙級) 。
      2.避免編號錯誤作法:
      (1) 印製各職類報名編號登錄備忘表 (見技檢學科表七) ,每份以
          五○人為一單頁,並將其准考證號預為打印 (○一–五○,五
          一–一○○) ,連同報名表放置於報名卷內。報名每滿五○人
          ,則將該卷報名表、登錄表一併抽存。
      (2) 每職類及其級別以一文書夾或鐵夾歸類,整理造冊或抽存時,
          應保留該職類最後一份報名表為原則。
      (3) 採電腦作業。
 (三) 報名資格審查: 
      1.對報檢人資格之審查認定,悉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報
        名簡章及其他有明文規定者為準,同一單位不得有兩種以上之解
        釋。
      2.報名資格之審查其日期之計算,以報名日期最後一日為準 (延長
        報名為權宜計不得作為法定計算日期)。
      3.對報檢人之證件審查,採形式審查–其所提文件記載事項除非有
        重大顯著瑕疪者例外。且初、複審均必須確實審核蓋章以示負責
        ,其符合第幾條規定必須打鉤。
      4.報檢人所提報名書表、證明文件,可補正者得先行受理,待完成
        補辦事項後再正式編號辦理報名,但應約定最後受件日期。
      5.對通信報名者其檢附資料如有短缺,應立即退回,並說明其應補
        正事項或電請補足資料。
      6.報檢人對報名資格之審查有異議時,應由複審人為之解釋,以免
        阻礙全程作業。
      7.報名資格審查,需查驗正本,並於查驗後隨即退還報檢人。
      8.申請免試術科測驗,如以參加各類技能競賽成績及格提出者,請
        將其及格證書或優勝證書影印一份,於報省市勞工處 (局) 發證
        時一併送出。
      9.參加技能競賽成績及格申請免試術科測驗,必須職類名稱與檢定
        職類相同,方能准予免試 (如西餐烹飪不能免烘焙等) 。
     10.持省市建設廳局發給甲級電匠、自來水承裝技工,不得據以要求
        報檢室內配線甲級、配管乙級 (甲種電匠、自來水承裝技工學科
        及格標準,歷年從四十分至五十分不等與技能檢定統一規定及格
        標準為六十分並不一致) 。
 (四) 報名費之收繳 
      1.報檢人完成報名手續,已繳納之報名費,不得請求發還,但其不
        能完成報名之事由非當事人之過失者,應發還其所繳之報名費。
      2.受理報名單位應於報名當日下午五時前將報名費繳庫 (送交出納
        簽收) ,各就業服務站在報名期間所收報名費,不能逐日向中心
        繳納時,依慣例由各站自行保管至報名結束後連同報名資料技檢
        學科表六一併送繳 (按目前各區中心在郵局開設「郵政劃撥」,
        每日五時前各服務站可參酌使用) 准考證圓戳章之加蓋避免蓋在
        照片臉部上,以保持美觀以利核對。准考證上所記載之資料如考
        場地點 (學校名稱、地址) 務必明確清楚。
 (五) 報檢人數登錄:
      為有效瞭解報名情形,應逐日檢查並詳為記錄之 (報名人數較少單
      位可參酌辦理)。
 (六) 報檢人員名冊繕造: 
      1.各單位得視報名人數之多寡及作業人員之配置,採即時繕造、集
        中繕造、階段繕造等方式辦理之,為避免錯誤在繕造名冊前,報
        名表需仔細清點、排序,經檢查無誤後再繕造之。
      2.報檢人數請按職類級別,依學術科全免、免試學科、免試術科及
        一般報檢人統計。
      3.報檢人數統計表及試場編組表,各中心請於報名結束後二週內連
        同報檢名冊二份備函報省 (市) 勞工處 (局) 。各職類報檢人員
        名冊一份,請依勞工局 (處) 所分配之術科測驗承辦單位,以郵
        寄掛號寄達或送達術科承辦單位。
      3.處 (局) 複閱完畢成績冊交還各中心後,學術科全免報名表及免
        試證件函報勞工處局發證。免術科者登錄其學科成績及格分數後
        ,報名表及免試證件函送處 (局) 報請發證。
      4.造冊須按級別職類詳細列冊,不可任意空行、跳號、劃掉,身分
        證號碼、准考證編號、地址不得有誤。造冊完成並須再詳為檢查
        核對,注意是否有錯誤及缺頁。
      5.免學科測驗報檢人,另外造冊編號於字尾加「A」代號區別,並
        加蓋「免試學科」戳記。
      6.免術科測驗報檢人,另外造冊編號於字尾加「B」代號區別,免
        術科證件影本留中心。
      7.免學術科測驗報檢人,單獨造冊、編號於字尾加「AB」代號區
        別,並加蓋「免試學科」、「免試術科」戳記。
      8.單獨報檢配管丙級或自來水承裝技工,或二種皆報檢者,上述三
        種情形分別造冊編號。
 (七) 報名資料統計: 
      報名資料統計工作,宜由對統計工作有專長者任之,作業時間最好
      採分段或報名工作截止後為之,以避免中途人數增減致生統計錯誤
      或徒增作業上之困擾。
 (八) 編製試場編組表: 
      1.試場編排時,原則上每一試場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但有其他
        特殊原因者,得按實際座椅數情形編排之。
      2.同一試場有同級別或同一級別有多項職類時,其試場編排宜格外
        注意。
      3.同一試場有多項職類合併時,原則上以五–七個職類為上限。
      4.試場編排作業完成後,應即將試場編排資料通知試場借用學校,
        俾有效配合。
      5.對編配職類較多之試場及甲、丙級混合編配之試場,其監場人員
        之遴選應特別注意。
      6.編組表必須確實無誤,闈場作業從印刷到試題裝袋完成以編組表
        為準。職類別、級別、人數絕對不得有誤,如有錯誤須在學科測
        驗前十天函報勞工處局更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