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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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
    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參加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職保)作業,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