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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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講座鐘點費:邀請講座授課或演講報酬之支給,依「講座鐘點費支
      給表」辦理,標準如附表一。
(二)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
      議,出席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二。
(三)稿費: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
      查等工作,稿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三。
(四)速記費: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1,400 元。
(五)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
      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
      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六)場地佈置費:每場 4,000  元。
(七)食宿費(餐費、茶點及住宿費):
      1.應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在訓練機關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
        辦理。
      2.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宿費
        (每天應供應 2  餐以上)標準如下:
     (1)2 天 1  夜活動:每人 3,000  元。
     (2)3 天 2  夜活動:每人 5,500  元。
     (3)1 天活動(或 2  天以上無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
        甲、供應一餐者:每人 120  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
        乙、有提供茶水、點心必要者:除機關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及時
            間為半天,不得編列外,1 天以供應 1  次為限,每人次
            60  元。
(八)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九)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間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每日以 3  人
      為限。
(十)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
      辦理保險。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 100  萬元。
(十一)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每輛每日不超過 10,000 元(含司
        機、服務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
        調整。
(十二)雜費:以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教材費、稿費、差
        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 5%為上限,並應視情形調降
        。
(十三)管理費:委辦案件以各項費用總和 10% 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
        、難易程度訂定。
(十四)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並敘明理由,經專案簽奉機
        關首長核准者,得不受前述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