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被解僱資遣之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協助被解僱、資遣之失業勞工參加職
    業訓練,以增進其就業能力,促進再就業,特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三
    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