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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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4  款定義,所謂「中高齡者」係
    指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國民,而隨著社會、經濟急遽變遷,臺灣地
    區人口出生率持續下降,國人平均壽命逐年延長,國內中高齡人口之
    比率乃逐漸升高。據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至 9
    5 年 5  月全體平均失業率下降至 3.84 %,平均失業週數為 25.5
    週,中高齡者平均失業率為 2.40 %,平均失業週數為 30.78  週,
    若由近五年資料觀察,全體失業率雖有下降之趨勢,但中高齡失業者
    之平均失業週數平均仍在 31 週左右,較全體失業者為高,顯示近年
    來台灣地區中高齡失業者尋找工作的困難。
    而目前中高齡者所面臨之就業問題包括就業機會減少、失業週數較長
    、轉業困難、雇主僱用意願低落及勞動法令的束縛等不利因素,而隨
    著人口高齡化進展及國內經濟結構快速調整,未來中高齡失業問題可
    能影響範圍必將日益擴大,顯見中高齡就業問題與人力資源之有效運
    用,實為當前刻不容緩之重要課題。
    惟根據相關調查顯示,仍有大部分的公司認為中高齡者穩定性高、不
    易跳槽、工作經驗豐富以及較一般員工遵守規範的特質,且認為中高
    齡者經驗純熟、處事圓融及外務較少是有利於工作的條件,這也是他
    們願意僱用中高齡者的主因。據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33 條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
    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  項規定訂定本計畫,委任本
    會所屬就業服務中心及委辦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執行辦理,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
    託民間團體,期藉由本計畫開創新的就業服務模式及見習訓練之管道
    ,以協助中高齡長期失業者重返職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