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特殊時程之產業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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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三條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稱特殊時
    程之產業,指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
    達一小時以上,並符合附表所列之產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