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辦理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及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等事項
,特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