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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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之家庭看護工作類別,其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資格之申請核定、變更或註銷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