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8.06.18訂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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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約所稱按摩業,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視覺障
    礙者從事按摩業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由視覺障礙者從事
    之按摩業,包含按摩及理療按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