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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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