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於接受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其他行政機關及警察機關詢 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爰建立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製 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