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1
一、為有效運用民間資源調解勞資爭議,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併稱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
    調解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