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證明書範本 (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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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茲證明                                  (雇主名稱)無下列情事:
一、未依規定提供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未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四、未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因聘僱外國人而造成重大勞資爭議尚未解決。
六、事業單位於申請日前兩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數額或比
    例之情形,或有具體事實可推斷該事業單位有停業、關廠、歇業情形
    之虞。

                                        證明機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