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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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工作前應注意事項:
(一)熟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
      場規則」、試題及本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二)已接受遴聘因故無法參加監評工作之規定:監評人員因故無法擔任
      監評工作,應於測試當日前三天(不含例假日)填寫申請書(如附
      件一),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俾憑辦理更換遴聘監評人員,
      不得私自調換或頂替;另測試當日如遇不可抗力情事,應即時通知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並於事後舉證及填寫申請書。
(三)監評人員因身體不適,恐影響執行監評工作者,應依上述規定提前
      申請。如當天身體不適,務必主動聯繫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緊急調換
      其他監評人員。不得將監評工作(含與應檢人應對溝通)委由他人
      代為執行。
(四)應於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通知召開「監評前協調會」時間前到達術科
      測試場地,並參加該協調會,如發現通知報到時間晚於試題時間配
      當表規定時間時,應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連絡確認。
(五)監評人員因健康因素、出國工作或進修等情形,期間超過三個月以
      上,需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二),主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暫停擔任監評工作,以減
      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電話連繫之行政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