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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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由於颱風天氣候惡劣,從事外勤作業勞工,可能存有道路淹水、路樹
    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
    災害,相較於一般勞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並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
    對於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會同勞
    工代表訂定適合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透過企業內部管理制
    度及因地制宜之運作,強化外勤人員之安全意識,落實於外勤任務中
    。惟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因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
    甚大,不確定性甚高,除雇主對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之安全防護
    設施應妥為規劃外,另勞工於執行外勤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時,得依規定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與第 2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及相關法規,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即依有關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
    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
    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另外,依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
    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
    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則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
    ,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又該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規定,亦訂有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
    勤作業時,應置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及交通工具之規定,故雇主依法
    應負起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本部為協助雇主對颱風
    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供事業單位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雇主應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
    正及調整。雇主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得參考本指引訂定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保障外勤人員安
    全與健康之設備及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