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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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與所屬各機關(構)基於業務
    職掌、受委任辦理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簡稱就安基金)或就業保險基
    金(以下簡稱就保基金)業務之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等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