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 助準則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 府)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及庇護性就業服務,特訂定本計 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