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職業訓練免試入訓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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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協助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非自願離職後(以下簡稱非自願離職者)重返職場,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對每一失業者之職涯規劃均全程採
    一案服務到底模式,推動非自願離職者經職業訓練推介(以下簡稱職
    訓推介),得免經甄試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以協助其取得工作技能
    並儘速重返職場,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