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22
法規名稱:
廢
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1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委託辦理轄區失業者職業訓練,提升失業者專業技能,促進其 就業,特訂定本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