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退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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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就「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
    點」(以下簡稱貸款要點)所生爭議事件,因審判機關法律見解重大
    歧異且短期無法獲得一致性解決,為促進社會和諧及落實照顧弱勢勞
    工政策,爰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
    契約」(以下簡稱貸款契約)判決屬公法契約之認定,對於公法上請
    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之案件,主動撤回訴訟,並返還清償款。基
    於平等原則,為使本質上相同依貸款要點簽訂貸款契約,且於公法上
    請求權時效內依貸款契約、民事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
    執行名義而清償之貸款勞工,皆能為相同退款之處理,以提升勞工福
    祉,爰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