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推動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但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 就業市場工作者,提供並建構完善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特 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