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推動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但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 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特 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