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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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
    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建立辦理特
    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之指定及生物指標檢驗之管理機制,確保檢驗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