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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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推動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設置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辦理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通報及服務,並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各項職業重
    建服務資源協助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